一、连带保证责任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1.连带保证责任若无特别约定,范围包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保证范围,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约定范围小于法定范围,依约定;大于法定范围,通常大于部分无效。
2.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连带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责。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范围,避免模糊不清。债权人在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时,务必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以保障自身权益和保证人义务的有效履行。
二、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形下,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时长为三年。
比如,甲为乙的债务向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丙向甲主张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从丙请求甲担责之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
不过,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情形,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债权人要注意在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经过而丧失胜诉权。
三、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有如下规定:
有约定从约定。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不过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当探讨连带责任责任范围是如何界定的时,除了核心的责任界定本身,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内部份额划分上,通常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若某个








